
关于做好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和贸易等
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补充通知
(2005年6月19日安监总厅字[2005]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央管理有关企业,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5年5月9日印发了《关于做好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和贸易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管二字[2005]34号)。经研究,现就有关项目范围调整如下:
一、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范围调整为:
1中央管理有关企业的建设项目;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明确要求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在电力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各地应结合实际,充分发挥电力监管机构的作用。
三、应切实保证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验收评价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验收评价机构。
四、为加强对各地开展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将情况派人参加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的重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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