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要求的通知
(2003年10月25日安监管司办字[2003]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强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最近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要尽快将《通知》转发至市(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并认真学习传达、贯彻执行。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依据《安全生产法》、《通知》、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行业安全生产设计规范,结合所辖地区的实际情况,与同级计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等部门尽快衔接,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与初步设计、项目施工、竣工验收各阶段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工作程序和监管制度,扎扎实实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三、根据建设项目的安全风险程度不同,在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1对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使用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认证,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书;初步设计阶段要求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评价报告书和安全设施设计要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和审查。
2对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编制安全专篇,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和审查。
3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承担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的单位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4建设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单项验收;验收合格后,有关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方可进行总体竣工验收。
5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安全评价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把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的准入关,促使其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评价工作质量。
请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贯彻落实《通知》的情况与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国家局,以便与有关综合部门沟通、协调,从而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工作做实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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