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
(2011年第5号)

  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9〕181号)和《辽宁省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意见的通知》(辽安监规划[2009]159号)规定的条件及程序,经审查,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批准中航沈阳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所获得安全评价乙级资质,业务范围:一类:2,4;二类:6,7,9,11,14,18,19。资质有效期至2014年11月10日。
  安全评价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安全评价机构不断提高安全评价质量和专业能力,在事故预防中进一步发挥技术支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