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危险化学品登记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辽宁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辽宁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3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55号)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登记中心)《关于印发<全面开展和推进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化登字[2005]14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登记的目的和意义
化学品危险性和安全信息登记制度,是一项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全程监控而开展的基础性工作,是敦促和监督企业履行其产品的安全义务和责任的国际通行作法。通过危险化学品登记,掌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状况,建立化学品危险性和安全信息档案,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二、登记的范围与内容
(一)登记范围
1.危险化学品登记范围: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以及根据危险化学品分类判据判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
2.登记单位范围:登记单位应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法人、非法人单位或者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事业单位。具体包括:
(1)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单位);
(2)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简称储存单位);
(3)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
(4)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与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合称使用单位)。
(二)登记内容
1.生产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1)生产单位的基本情况;
(2)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能力、年产量、最大储量;
(3)危险化学品的产品标准;
(4)新化学品和危险性不明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和评估报告;
(5)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以下简称“一书一签”);
(6)应急咨询服务电话。
生产单位基本情况、危险化学品有关情况应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内容一致。
2.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1)储存单位、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
(2)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及数量;
(3)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一书一签”。
三、登记单位的义务
(一)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
(二)如实填报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
(三)对本单位生产的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或新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
(四)生产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正确编制并向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在产品包装上拴挂或粘贴化学品安全标签,所提供的数据应保证准确可靠,并对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五) 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
(六) 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七) 配合登记人员在必要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进行核查。
四、工作机构及职责
(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1.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制定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3.对登记单位进行宣传动员,组织中、省属企业登记人员培训工作;
4.对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省登记中心)实施监督管理。
(二)我省设立省登记中心,承办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省登记中心应当制定 严格的工作制度和程序,为登记单位提供良好的服务,保守登记单位的商业秘密。
省登记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1.具体负责对登记单位登记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2.核查登记单位申报登记的内容,对登记单位提交的 “一书一签”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
3.向登记单位发放登记证明文件;
4.对登记材料文档存档备案;
5.建立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
6.每年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书面报告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情况,并同时抄送国家登记中心。
(三)各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1.督促和组织登记单位申请登记;
2.对登记单位进行宣传动员,组织中、省属企业以外的登记单位登记人员培训工作;
3.对登记材料文档存档备案;
4.建立本市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
5.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登记单位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
五、登记人员业务培训
(一)登记单位登记人员应当参加业务培训,掌握登记软件的使用方法和有关材料的上报要求,生产单位登记人员还应当掌握“一书一签”的编制技术,为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二)登记单位登记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和化工、安全相关知识。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至少应有2人参加登记工作培训。
(三)登记人员业务培训根据登记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组织,培训按照国家登记中心编制的《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培训大纲》进行,由省登记中心受国家登记中心委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六、登记申报材料
生产单位申报登记时,应报送以下主要材料:
1.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3份及电子版;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危险性不明或新化学品鉴别、分类和评估报告;
4.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及电子版;
5.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委托有关机构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需提供应急服务委托书;
6.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提供采用的标准编号,采用企业标准或国际标准、外国标准的生产单位,应当提供标准全文)复印件。
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报送上述第1、2、4项规定的材料。
七、登记程序
(一)登记单位登录中国化学品安全网(网址:www.nrcc.com.cn),进入“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首先申请企业用户名,申请成功后,通过该用户名进入企业版登记系统,如实填写有关资料,通过网络提交省登记中心。
(二)省登记中心在20个工作日内对登记单位网上资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经初审合格的提交国家登记中心。国家登记中心审核通过后,反馈信息给省登记中心。省登记中心收到反馈信息后,于5个工作日内以电话方式通知登记单位提交办理登记所需的纸质材料。省登记中心初审或国家登记中心审核不合格的,省登记中心通知登记单位对网上资料进行补正。
(三)登记单位将纸质材料报送省登记中心,省登记中心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登记表”的相应栏内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省登记中心公章,向国家登记中心报送规定的登记材料(包括数据文件和纸质文件),其余材料留存归档。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登记单位进行补正。
(四)国家登记中心对登记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合格的,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登记表”的相应栏内签署意见,加盖国家登记中心公章,通过省登记中心向登记单位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明文件与登记编号,并将已登记的单位及已登记的危险化学品名称及其登记编号汇总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五)省登记中心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明文件发至登记单位所在地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于5个工作日内送达登记单位或通知登记单位领取。
(六)登记单位取得登记证明文件后,将登记材料和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报送所在地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登记工作流程图见附件1。
八、新化学品及新、改、停企业的登记
(一)对新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新化学品投产前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专业技 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对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
(二)新建的生产单位应在投产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三)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3个月内对发生重大变化的内容办理重新登记手续。
(四)登记单位终止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生产、储存、使用后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九、登记证书的有效期及复核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登记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到省登记中心进行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为: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基本情况的变更情况,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更新情况等。
十、工作目标与进度安排
(一)计划用2007年至2008年两年时间,完成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的登记工作。
(二)2007年基本完成重点行业、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详见附件2)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登记工作;2008年基本完成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单位的登记工作,并开展危险化学品鉴别与分类工作,对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
十一、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省登记中心要充分认识做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清醒地看到我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困难多、难度大,必须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的综合措施,把登记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中,分管领导抓落实,指定专门科(处)室和专人具体负责,形成领导挂帅、上下配合、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高起点、高质量、高效率地推进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共同打赢登记工作攻坚战。
(二)加强学习,提高水平。危险化学品登记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省登记中心的有关工作人员,要自觉加强业务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的学习,熟悉有关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掌握有关国家标准的主要内容,熟练使用工作软件,为做好工作打下基础。
(三)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登记工作要本着“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采取“先易后难、先简后繁”的工作方式,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确保登记工作各阶段目标和总体目标的实现。
(四)强化监管,严格执法。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大危险化学品日常监督管理力度,督促企业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建立和完善“一书一签”制度,建立化学品事故应急防御体系和信息系统,提高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不向用户提供“一书一签”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十二、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登记工作财政预算的申请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宜收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2004〕90号)的文件精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登记中心不宜收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费。有关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二)登记进程的查询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进程,登记单位可通过登陆“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查询。登记单位提交登记申请后,应及时登陆该系统查询登记进展情况,保证登记过程的及时推进。
(三)有关国家标准的适用
1.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编制按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2000)执行。
2.化学品安全标签的编制按照《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1999)执行。
3.重大危险源界定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执行。
(四)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使用剧毒化学品单位按照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进行登记。
(五)应急咨询电话的设立及使用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设立本单位的应急咨询电话,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应符合下列条件:
1.设立专门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电话号码应印在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一书一签”上,该电话不得挪作他用。
2.有专职人员负责接听并回答用户应急咨询,专职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一书一签”内容,以及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3.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应急服务咨询电话应当每天24小时开通,并有专职人员职守。
不具备上述条件或因其他原因不设立本单位专门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生产单位,可委托国家登记中心、省登记中心或其他国家安监总局认可的应急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应急服务机构)为其代理应急咨询服务。委托应急服务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的生产单位,应与应急服务机构签定应急咨询服务协议。应急服务机构应设立专职人员每天24小时职守的专门应急咨询服务电话,专职人员应熟悉咨询服务委托方(生产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一书一签”的内容。应急咨询服务协议经生产单位、应急服务机构的负责人签字、盖章生效后,生产单位方可在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一书一签”上标注应急服务机构设立的专门应急咨询电话号码。
(六)省登记中心的代理服务
原则上登记单位应自行完成登记工作,如果登记单位自行完成确有困难的,可委托省登记中心代理。省登记中心提供如下代理服务:
1.受国家登记中心委托,省登记中心提供应急咨询电话代理服务。
2.代理制作“一书一签”。
3.代理登记信息录入工作。
省登记中心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先农坛路13号
邮政编码:110015
联系电话:024-62252555
传真:024-24127946
E-Mail:liaoningsafety@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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