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安监人事函[2007]89号

 

关于危险物品作业人员培训有关问题的批复

盘锦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关于危险物品作业人员培训有关问题的请示》(盘安监[2007]3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剧毒化学品属危险物品,其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为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培训考核。
  2.目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尚未出台危险物品类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你局可参照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并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培训考核工作。
  3.培训考核结束后,按程序核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含IC卡)。
  此复。
                                     

                                   二00七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