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安监人事[2007]88号

 

关于烟花爆竹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的通知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烟花爆竹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培训函[2007]152号),现将烟花爆竹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烟花爆竹危险工序作业人员(包括烟花爆竹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工序)的培训考核工作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烟花爆竹危险工序作业人员经具备相应安全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后,由市局考核合格,发给《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由省局统一印制。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在制定烟花爆竹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指导大纲。现阶段各市可采用省局组织编写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简明教程》开展烟花爆竹作业人员培训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考核。
  

                              二00七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