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安监人事[2007]23号

关于安全生产培训有关问题的批复

盘锦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安全生产培训有关问题的请示》(盘安监[2007]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问题
  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四条、第十一条均已作出明确规定。
  二、关于培训费用问题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局令第2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关于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6]185号)文件,只对生产经营单位中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收费标准作出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收费标准,省局正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在省有关部门出台相应标准前,各市局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当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的实际情况,与当地物价、财政等部门沟通,积极稳妥的开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