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安监办函[2005]18号

关于举办省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班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规定,为配合我省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工作,经研究,决定近期举办两期省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班和非煤矿矿山企业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班
  1、培训对象
  我省境内中央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省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培训主要内容
  培训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安监管人字〔2003〕139号)规定进行。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化工安全生产与安全管理;
 (3)重大危险源与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4)化工安全生产与安全技术。
   3、培训组织
  此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班委托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具体组织实施。
  4、培训时间和地点
 (1)培训时间:2005年10月下旬
 (2)培训地点:待定
  二、非煤矿矿山企业班
  1、培训对象
  我省境内中央管理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央管理以外规模以上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省属采掘施工单位、地质勘探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培训主要内容
  培训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安监管人字〔2003〕85号)规定进行。主要内容:
 (1)与矿山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
 (2)矿山安全生产与安全管理;
 (3)矿山安全技术与安全管理技能;
 (4)重大危险源与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3、培训组织
  此次非煤矿矿山企业班委托东北大学具体组织实施。
  4、培训时间和地点
 (1)培训时间:2005年10月中旬
 (2)培训地点:待定
  三、其它事宜
  1、此次培训主要是为了配合完成我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工作,因此,各市安全监管局要积极配合,协助组织本地区有关企业参加培训。各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此次培训,妥善安排有关人员参加。
  2、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课时,合理选配教师,确保培训质量。
  3、培训结束,由省局按有关规定组织考试、考核,并对考试考核合格人员颁发资格证书,请参加培训的人员报到时携带2张本人近期免冠二寸彩色照片、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4、本次培训的具体组织工作分别委托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和东北大学办理,有关单位将报名回执(见附件)于9月20日前分别报送上述两家单位。
  (1)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
  联系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67号
  邮 编:110004
  联 系 人:隋旭 任嘉 王晓林
  电话/传真:024—23922062
  13840421833 13309827933 13358866611
 (2)东北大学安全工程研究中心
  联系地址: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3号巷11号
  邮 编:110004
  联 系 人:张玉凡
  联系电话:024—83678405 13358860626
  5、培训费用(含资料费)由培训单位按有关规定收取,参加培训人员食宿费自理。

  附件:省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班报名回执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ОО五年九月六日